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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大學院校眾多研究人員長期以來只能獲得極短期的工作合約,這個噩夢現在有可能成為過去。德國政府內閣在長期意見不一之後,終於在今年9月2日通過一項草案,希望能為大約1萬名高等教育機構的年輕講師和學者們帶來較為穩定的職業生涯。

Alfons Hester的實例可以告訴我們德國學術研究人員的工作條件已變得多麼惡劣。Hester先生在黑森邦基森大學擔任數學研究人員已超過10年,卻總只能獲得幾個月的臨時合約,這10幾年當中,已經簽過16個臨時工作合約,為此他曾上告法院,但也無濟於事。

德國聯邦教研部9月2日剛通過最新法規草案,以針對德國的大學院校和研究單位適用的特別工作法,即所謂的《學術工作短期合約法》(Wissenschaftszeitvertragsgesetz)進行改革,現在只等國會議決通過既可付諸實施。新舊法令的差異茲簡述如下:

未來博士生能根據新法獲得更長期的工作合約

根據對既有法令的分析,到目前為止有一半以上的博士生獲得1年以下的短期合約,這個數字也是促成改革的具體原因之一。若法案通過,未來博士生的學術工作合約應符合一般取得博士學位所需要的時間,草案中針對這一點特別要求學術單位「做出妥善的衡量」,然而對於一個固定的合約期間並無任何明確規定。然而德國「教育與學術工會」(GEW)對此仍不滿意,該工會的高等教育專家Andreas Keller要求:「為了預防短期合約的無章氾濫,新法規中應該設定3年為合約內約定工作時間的最低下限。」

學術研究人員可以利用上班時間撰寫博士論文

到目前為止,學術研究人員照慣例都可利用上班時間撰寫論文,這點未來也不會改變,畢竟博士研究的時間是設定合約期限的前提,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卻不都是這樣。一般博士研究生在工作時間內都非常繁忙,然而他們的工作內容卻鮮少與他們的論文有關。他們必須主持專題討論會議、改考卷、提供教授發表學術論文的素材等,一般只有在下班後他們才有空專注於自己的論文寫作。

現在,德國教研部的增補條清楚規定,後進學者的培養為此學術工作的一部分而明確界定博士生與上班時做研究的權利。然而「教育與學術工會」認為,條文中未規定博士研究生能用多少工作時數進行研究是一大缺陷,要求政府應明文規定50%的工作時間必須用於博士研究。

另外,針對一個草案中雙方堅持不下的點,最後始終沒有結果。大學院校在未來同樣沒有任何義務須在工作合約中明確說明博士生做研究的條件為何。根據教研部解釋,所謂教學輔導約定值得嘉許,然而在法令上對管轄大學有決定權的是各邦政府,從立法的角度來看,聯邦政府對此無權過問。

研究案雇用研究人員未來仍不排除短期合約,但約期應避免少於1年

研究贊助單位如國家級的德國研究協會(Deutsche Forschungsgemeinschaft, DFG)或私人贊助機構等,均針對研究單位的申請而發放有期間限制的研究經費,這些所謂的第三方經費為政府撥給大學預算之外的經費來源,其在德國的重要性年年增高,因而短期工作研究人員人數也就相對提高。《學術工作短期合約法》允許由第三方經費所資助的計畫案與員工簽訂短期工作合約。

雖然如此,短於1年的超短合約應予以廢除,草案條文中業已明定,「雙方約定的工作時間應該以第三方經費的時間長度為準」。

其他非學術研究人員的職工應比照

過去法律規定,接受第三方經費支助的研究案,除了研究學者,也可與其他職工例如秘書和實驗室助理簽訂短期臨時工作合約,而這個規定將隨著新法通過而成為過去。

未來非研究人員的工作合約應根據《兼職和臨時僱傭法》(TzBfG)辦理,比照一般工作市場上的雇員,過去學術界鬆散的《特殊工作工作合約法》(Sonderarbeitsarbeitsrecht)將不再適用。學術界代表團體曾經對此提出強烈抗議,但並為帶來任何改變。

 

文章轉自:教育部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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